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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是否属于司法解释?
实践,由于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而无法立案的情形大量存在,长期困扰着大量的当事人,尤其是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如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法会认为该案缺少明确的被告,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前段时间,最高官网的长信箱栏目上出现了一则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在网上引发巨大反响。
无数借贷纠纷的当事人看到消息后备受鼓舞,认为最高都出司法解释了,终于可以立案了。
但是,冷静下思考一个问题最高的答复属于司法解释吗?
最高的答复是否属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根据立法目的原则,针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而制定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答复不属于四种司法解释的形式之一,而是最高针对地方高就具体个案请示而进行的一个回复。
例如,针对辽宁省高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最高作出了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
综上所述,最高的答复不属于正式的司法解释形式,而是对具体个案请示的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法官不能将某个案的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最高答复在实践的应用
实践,不少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往往会将最高关于某个案的答复作为依据。
例如,最高在2012年收到了江苏高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在该答复同意了江苏省高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上述答复时常被当事人作为法律依据提出,要求法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各地法基于对最高答复的不同理解,面对这种状况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应对。
1.不认可答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衢州市级人民法在2015浙衢行终字第55号判决书认为
上诉人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支持其主张,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形式,且该二答复均系针对具体的个案所作出。
上诉人还提出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2015甬慈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体现了对最高人民法答复精神的适用,但该判决已被浙江省宁波市级人民法2015浙甬行终字第103号生效判决改判。故对上诉人相关诉讼主张,本不予支持。
对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进行检索,衢州市持相同意见的法寥寥无几。面对当事人引用最高答复的做法,更多的法选择避而不谈或者直接引用。
2.将答复作为司法解释直接引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在2018渝行申124号裁定书认为
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代志书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经李市镇政府聘用为环卫工人,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江津区人社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代志书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与重庆高持相同意见裁判结果,在辽宁省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省等省份各级法的判决裁定都能看到。
结语
司法实践,各地法直接引用不具备司法解释性质的最高答复作为裁判依据,反应出的问题值得深思。在此建议,尽早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约束,结束这种乱象。